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公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外地来柳务工人员,现暂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A****3的“豪豹”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北区209国道2932公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接受检查,发现其有酒驾嫌疑。之后,民警带其到柳州市柳钢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液送至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定性定量检测,检测结果为96mg/100ml,超出80mg/100ml临界值。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是,其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