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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天河)(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19〕8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75********,汉族,初中,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二郎庙乡*********,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金磊,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值班律师)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5时17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方城县二郎庙乡陡沟村附近路段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1.57mg/100ml。

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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