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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廖智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营检公诉刑不诉〔2019〕487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住营山县**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晚22时5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明知张某某饮酒,仍向其提供自己所有的号牌为川******的小型汽车,张某某驾驶该小型汽车搭载朱某某、廖某某往营山县“迷你”酒吧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营山县大南街营山县人民医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张某某被带至营山县人民医院抽取了静脉血液并现场封存。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廖某某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借给醉酒的张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与张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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