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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住临沂市郯城县**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被梁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2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8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通过其经营的郯城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向梁山运发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10份,价税合计1044000元,税款103459.5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上缴非法所得5.22万元。
2019年9月2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到梁山县公安局投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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