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18〕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51978********,户籍地:甘肃省康县**乡**村,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康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7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天。同年9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17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康县**乡**村李某某家酒席上饮酒后,驾驶甘K4****普通两轮摩托车进康县城。行驶至小康路3公里5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呼吸检测酒精含量为99mg/100ml。随即抽取血样,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崔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6mg/100ml。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悔罪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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