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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孙某苛)(公开版)_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石检一部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苛,男性,****年**月**日出生(犯罪时28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1********1010,汉族,初中,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村**组***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留祥,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不起诉人孙某苛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苛驾驶豫******铃木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石龙区和谐路中段时被石龙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孙某苛无前科,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自愿连续九天在石龙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委员会从事义务劳动来回报社会,表明认罪态度,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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