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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8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院**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饮酒后独自驾驶甘KB****牌照的黑色比亚迪轿车行驶至康望线13KM+500M(康县热源厂门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呼吸式酒精检测为98mg/100ml,随即在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84.99/100ml。因孙某某对该检测结果有异议,后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89.3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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