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甲,男,汉族,生于1994年**月**日,身份证编号6221261994********,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3日中午2时许,孔某甲的亲戚从老家过来,在家里招待亲戚吃饭喝酒,喝完酒后孔某甲就睡了,睡醒后孔某甲驾驶甘FH****号小型普通客车去腰子镇上买水,后在返回家的途中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依法查获,经鉴定孔某甲驾车当时血液中乙醇93.6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查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不起诉人到案经过;孔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甘FH****号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其准驾车型及所驾车辆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照片,证实对其提取血液的情况;
2.证人孔某乙证言,证实案发经过;
3.被不起诉人孔某甲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查获的事实;
4.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不起诉人孔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66mg/100ml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孔某甲不起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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