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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姚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66********,汉族,初中文化,石匠,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赣******号小型汽车在**路**队门口路段撞上路旁边的行政树,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到达现场发现姚某某身上有酒味,有酒驾嫌疑,随后将其带至交警队办案中心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及抽血送检,姚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7.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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