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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9〕54号
被不起诉人夏**,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号***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0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夏**酒后驾驶辽**号本田奥德赛牌蓝色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路*交**层西北角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夏**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111.6mg/100ml.
本院认为,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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