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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达州市通川区**巷**幢**号,个体,现住达州市通川区**房。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其本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班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22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在达州市通川区**路通川桥下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为112mg/100mL,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的供述、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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