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9********28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市,住安徽省**市**市**镇*****村*庄**号*户,现住**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曲沃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4时41分,交警大队杨谈中队在国道108线940KM处开展路查路检行动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L*****载货三轮车,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达到醉驾标准,后将唐某某送往曲沃县中医院进行抽血并送侯马市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经检测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显示为99.9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