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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75********,汉族,大专文化,持C1驾照,户籍所在地达州市通川区,住达州市通川区**街259号**花园B栋10楼20号。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3时48分,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P8E8小型轿车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红旗大桥北头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吴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l00ml,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0.4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吴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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