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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吴某)(公开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日,身份证编号6202021978********,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室,现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瓜州县务工。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06月01日09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驾驶甘F0****号小型面包车,从瓜州市场南门西侧停车场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瓜州大道汽车站门口非机动车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8 mg/100ml,经鉴定血液中乙醇95.8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查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不起诉人到案经过;吴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F0****号小型面包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其准驾车型及所驾车辆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照片,证实对其提取血液的情况;                    

2.证人某某证言,证实案发经过;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查获的事实;

4.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88mg/100ml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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