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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82********,汉族,大学本科,工程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西吉县**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牌号为湘D****2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西吉县幸福路回中后门路段被执勤交警查处时发现有酒驾嫌疑,遂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吕某某测试,测试值为107.0mg/100ml,后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5mg/100ml,吕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路检路查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定证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复印件、光盘制作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等;
2、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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