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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由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21时1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达州市达川区七里沟路段,被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的路面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仪测试,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乙醇含量为118.4mg/100ml。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坦白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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