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王耀武,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甘J*****的小型轿车从漳县四族镇王某某所开的商店门口出发,前往漳县县城,行驶至漳县武阳镇李家沟门社路段处时,被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包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6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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