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郾检一部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78112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现住龙城镇**花园*楼*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6日2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酒后驾驶豫LST***风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郾城区城关镇井冈山路与尧河路交叉口西(***小区南门附近),被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查获,经采血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81.3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1.3mg/100ml,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8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