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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2001********,汉族,**,现住彰武县**乡**村**组**号,2019年5月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彰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某某,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13时许,在彰武县**镇**村**街*号彰武县***学校门前,因*高**王某某不让外校**李某某、刘某某进校一事,李某某、刘某某纠集谭某某、张某某、周某等人对王某某、孙某、秦某等人进行殴打,致孙某、秦某受伤。经彰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秦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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