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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郊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站**,住阳泉市城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C****0的黑色“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阳泉市郊区荫营镇林里村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三大队民警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依法对冯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民警将冯某某带至阳泉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结论为:从送检的冯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103.9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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