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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冉某某)(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达州市达川区**道**号**栋**单元**楼**号,住达州市达川区**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和朋友在达川区南外海铺吃饭和豪门KTV唱歌,期间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饮酒若干。次日凌晨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离开豪门KTV独自驾驶川******号小型越野车往达川区一品南庭行驶,当被不起诉人冉某某行驶至达州市达川区**道(丝绸宾馆)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并经酒精吹气检测其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其后,被起诉人冉某某被带至交警二大队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四川华达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冉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1.2mg/100ml。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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