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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诉刑不诉〔2020〕58号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号,住户籍地,职业:务工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3日21时33分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长安区石黄高速西兆通出口与朝阳街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并出具冀医法鉴[2020] 毒鉴字第9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结果为121.09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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