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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系个体打工人员。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市育和街行驶至柳董庄地道桥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大队交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37mg/100ml。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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