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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群众,身份证号:1301031993********,户籍所在地: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现住址:长安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21时16分许,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大街丰华路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使用酒精呼气检测仪结果为89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出具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5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检测结果为84.3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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