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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区**-**-**,无业。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00时许,岳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市长安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棉一立交桥东10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岳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06mg/100ml。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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