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单元**号,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国际****单元**室,系石家庄市**超市益中店员工。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0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育和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柳董庄地道桥口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2.97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