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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3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村,住户籍地,系****有限公司职员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市长安区石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东兆通村育才街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1.71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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