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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身份证号:1304061974********,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户籍地,系中国**航空公司**分公司航行情报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6时21分许,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汽车,在中山东路与**街口**大厦门前便道停车场处行驶时,执勤民警接到分控中心派警指令后,迅速赶到报警现场,当事人与**大厦保安人员发生争执,被青园街派出所民警带回所里,后执勤民警带其前往石家庄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待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96.70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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