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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71********,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岛**栋**单元**室,个体经营者。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安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00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市长安区石津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北二环,沿东北二环前往新城大道,在新城大道下桥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6.11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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