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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犯罪嫌疑人蒋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街**号**栋**单元**室,现住址:石家庄市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职业:个体,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6时45分许,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冀A*****,行驶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东二环307复线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87mg/100mL。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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