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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乡**村**号,住户籍地,无业。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3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号的非营运轻型普通货车,沿石家庄市长安区朝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石黄高速西兆通入口与朝阳街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77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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