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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号,住户籍地,系石家庄**设备有限公司技术员。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汽车,沿石家庄市石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太行大街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56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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