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村**号,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街**号**宿舍**号楼**单元**室,系务工人员。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5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市胜利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胜利大街石德铁路桥下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2.36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