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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乡**村**路北**巷**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号楼*单元**室,务工人员,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3时54分许,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汽车,沿东二环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路与东二环北100米辅路路东处时, 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9.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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