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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村****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单元**室,系**策划中心职员。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时45分许,崔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号小型汽车,沿和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路辅路与青园街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崔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83mg/100ml。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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