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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号,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街道******单元**室,。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尝试打车未果,醉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东二环主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石津路南20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8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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