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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小区****号,住户籍地,无业。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22时许,祁某某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红星北警务站处被红星北警务站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酒精含量为92.1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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