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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8198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住石家庄市长安区**都**号楼**单元**室,系**集团职员。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3时12分许,被不起诉屈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和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平路辅路与青园街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86mg/100mL。

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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