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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大街**号**栋**单元**号,住户籍地,无业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1时03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路与胜利大街交口西行30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9.86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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