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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北冶乡******号,现住户籍地,无业。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朋友在本市长安区建华大街奥北公园底商**饭店吃饭喝酒。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蓝色观致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丰收路路南停车处左转调头由东向西行驶,5月4日00时00分许,沿建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建华大街丰收路北1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6.81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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