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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帅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帅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Q*****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新密市刘寨镇**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后民警组织对其进行抽血,封装、送检。经检验,帅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6.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抽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单、到案经过、结案报告等;2.血醇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帅某某供述;4.证人常某某证言。
本院认为,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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