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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址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地**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牌小型汽车,沿新密市**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卫生院南3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检测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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