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号4101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郑州市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棕、黑色豫A*****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密市**街由西向东行驶到与**路交叉路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后民警组织对其进行抽血,封装、送检。经检验,何某某血样的乙醇含量为111.91mg/100ml。

2020年2月29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