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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郑州市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灰色豫A*****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新密市**镇**乡道由西向东行驶到**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后对其进行抽血,封装、送检。经检验,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1.5mg/100ml。

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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