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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2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镇**村**号,住**市**镇**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7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豫A*****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新密市**路由南向北行驶到**镇**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后民警组织对其进行抽血,封装、送检。经检验,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47mg/100ml。

2019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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