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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镇**4号,住新密市**镇**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12519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面包车沿新密市**路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至**派出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超过醉酒临界值,遂请医师对其抽血并封装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真诚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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