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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址河南省新密市**镇**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3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牌小型汽车,由新密市栖霞路挪停至大鸿路金蓝湾洗浴中心与**附近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举报。经检验,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结案报告、酒精呼气检测单等;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供述;4.证人张某某、智某某证言。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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