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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03****55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河南省**市,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路**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任某某酒后驾驶黑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豫D****),沿平顶山市卫东区**巷自西向东行驶至**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25mg/100ml。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之规定。鉴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25mg/100ml,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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