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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初中毕业,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单位:无,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2时29分,犯罪嫌疑人于**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为豫D****白色一汽牌小型轿车行至平东站铁路涵洞桥北侧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高新分局民警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于三苗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18mg/100ml。经查询,于**驾驶证为C1。

本院认为,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人:李*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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