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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016,汉族,初中文化,籍贯河南省叶县,系平顶山市卫东区****有限公司临时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工人镇**花园**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工人镇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工人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20时20分许,郑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D*****号二轮摩托车沿平顶山市平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工人镇龙亭网吧附近时,被执勤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54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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